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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歌唱業娛樂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視聽歌唱業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規定應核課娛樂稅。

►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應課徵娛樂稅。

►至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於開業前應至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經處以新臺幣15,000~150,000元以下罰鍰。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佈日期:2015/01/06

連絡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